以下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自住住房交易的事项:
私自更改了房屋原本的用途;
在挂牌销售处理后新产生了住房紧张问题的;
已经设定有抵押,但未获得抵押权人书面对此交易的明确认可的;
共有产权人中有人反对该笔售卖交易的;
房改房未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完成其房价应有的补充支付的;
所拥有的住房其质量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以及所处区域正在接受户籍封锁措施,且已被正式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之内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