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超出相关限制或明确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善意催收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归还者,应视为“恶意透支”。
对于此种情况,若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依照该法律条款中的“数额较大”标准予以判定;
若透支金额位于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应按照“数额巨大”标准进行衡量;
而当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时,便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对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