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
对于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中接受学习和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当其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他们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遭遇了人身伤害,那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若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