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若行为人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无效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若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则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
而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时,便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然而,具体的犯罪数额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官的裁量权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