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超越了监管部门所设立的限定额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