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遭受强行拆迁之后直接进行诉讼的具体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六个月。
需注意的是,由于该情况所涉及的诉讼类型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内的行政案件,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则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必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而对于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