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透支行为被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之一的情况,其犯罪构成为:
首先,该持卡人必须为合法的持卡者身份,若透支系通过盗窃或者冒用他人卡片实现,那么将构成盗窃罪或冒用他人卡片罪,而非恶意透支行为;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持卡人需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同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犯罪意图;
再次,在客观事实方面,持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
最后,当发卡银行进行催收后,持卡人仍然拒不还款,并且金额较大或持续时间较长,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