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明确指出,持卡人若在持有信用卡时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时间,且在经历过发卡银行的至少两次书面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概念的理解,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明知自己并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进行大额透支行为以至于未能如期归还;
其次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导致无法偿还欠款;
再次是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最后是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