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质押这一流程中,并无需进行所有权的过户变更,但却必须签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质押协议。
更为具体地说,倘若出质的股权是由证券交易交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那么该等质权便会自证券登记和交割清算机构正式完成质权登记的那一刻起自动设立。
这种制度设计将作为设定质权之根本依据的行为,也就是质权合同,与质权的实际设立过程进行了清晰的区分;
同时,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力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有助于确保质权的公开透明度以及公信力,更进一步强化了对质权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