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当事人需准备以下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若双方法定代表人想要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意向,双方签署完离婚协议之后,需携带有效的结婚证书原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律师审核和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法定代表人无法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且需要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应当携带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书面起诉状等相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纠纷之诉讼请求,待取得法院下达的关于准许其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生效之后,方可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