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确实尚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关于执行处罚决定以及未能按照决定承担相应责任的罚则,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原则性的表述:
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至当事人之后,便应正式生效。
除非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规定于某个具体日期前履行,否则就普遍地要求应立即开始执行决定中所陈述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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