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拆迁所得的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法院判定这些拆迁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将其转移至其父母名下,除非得到对方的明确同意,否则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转移方不分或者少分相应份额。
其次,如果法院判定这些拆迁财产为某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该方就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将其转移至其父母名下,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因为这并不涉及到对共同财产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