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相关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款规定,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并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