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教师公然侮辱其学生的人身及自尊心均属违宪行动。
众所周知,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时,应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位学生,深入关注每位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并根据他们的个别特点做出适宜的教学策略以保障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教师还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产生任何形式的歧视;
同样不能采取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任何有损其人格尊严的手段,更不能侵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