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对象应局限于申请人的索求范围之内,或与该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财货资产。
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具备紧迫性条件且若未能及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将使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否则,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