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女方有权请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首先,重婚行为。
此种行为特指已婚人士再次缔结婚姻的做法。
换句话说,当存在第一次婚姻并同时与他人缔结第二次婚姻时,便是重婚现象。
其次,与他人生育子女。
第三,施行家庭暴力行为。
第四,施暴于家庭成员或是对家人进行虐待、遗弃等极端行为。
最后,若发生其他严重错误或不当行为,女士同样有权提出索赔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