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则可提出假释申请。
假释,乃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一定时间的刑事处罚后,基于其能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与改造,且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从而附带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度触犯新罪行的,并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运用假释,将那些在一定服刑期限内有悔过表现、无需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进行改造,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促使他们尽早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