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证据尚显不足的前提下,依然有可能将涉事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在经过刑事拘留之后,若仍察觉到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则应依法释放被羁押者。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应对其所拘留的人士,于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例行询问。
倘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务必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