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明确规定,在经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开展的调解过程之后,成功达成的相关协议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有义务严格遵守并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相关事宜。
这部重要的法律规范指出,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纠纷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相应的调解协议书。
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话,也可以选择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但此时人民调解员必须详细记录下协议的具体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那一刻起即开始生效。
此外,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负责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他们在协议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