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农村地区征地补偿主要依据人口数量进行分配。
而针对拆迁房屋的具体补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在拆迁工作启动前积极与相关部门商讨协商,明确赔偿事宜。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然而,请注意以下几点: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正在居住,则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已归其个人所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收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调查结果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拆迁安置问题,一般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包括确定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这些都将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但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便构成了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