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身为履行人所做出的任意行为,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便有必要对该等行为进行撤销处理;
反之,若是债务人身为履行人的任意行为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任何实质上的影响,那么便不应施行撤销手续。
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为为了无偿占用或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权益,甚至不惜采取放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赠送财产等种种手段,或是通过恶意地拖延甚至超过其应履行的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干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身为履行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