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将遵循如下依次排列的程序与规范: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首先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保障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员工权益,以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破产企业需要偿还所欠付的除了上述两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清算其所欠缴的全部税款;
最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赔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