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结婚登记,请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
凡有意结为夫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交户口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识别号码以及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其出生年月日、民族及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若属于再婚情况,则需额外提交离婚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补充证明。
其次是审查环节。
登记机关将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甚至可能指定特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最后是登记步骤。
经过上述审查,若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符合结婚条件,便会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若未能通过审核,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出具书面说明,详细阐述未予登记的具体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