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庭发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子女的出生证明并不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诉讼文件。
如果当事人能就子女的抚育和监管等议题达成共识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有关于此的主张,那么只要这种约定不会对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人民法院便无需对此进行干预。
然而,当双方在子女抚育问题上出现争议时,他们应该提交相应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等证件,以证实亲子关系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