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通常遵循平均分配这一基本原则。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相同的处理权力,即平等的处分权。
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