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拆迁评估事宜时,通常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所规定之相应规范与程序。
正义地说,评估机构之遴选应由被征收方共同商议决定,在进行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务必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及实际使用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评估方法亦应优先选用对被征收方更为有利的市场比较法,而非成本法。
首先,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将有幸承担起此次评估任务。
其次,当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接收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之后,便会立即展开具体的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