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变更抚养权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要重视的环节,我们作出如下指引:
在大部分情况之下,抚养权的变动应当通过双亲之间的共识进行协商来完成。
然而,如果双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存在不适宜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同时还能提供自身具备抚养优势的相关证据,那么他们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