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面对现实世界中的诸多现象时,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流转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居民对于他们自身所建造的房屋并以此为依附而进行的使用权转让这个层面上。
具体而言,这类转让活动既包括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的转让,同时也涵盖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进行的转让。
若转让对象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已获得该组织的明确批准,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当转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时,此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将被判定为非法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