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偿交强险项下,对于第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医疗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收据为依据进行认定;
其次,关于误工损失,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及经济收入状况作出精确评估;
再次,交通费用则需参照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来进行结算;
最后,还应考虑支付护理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其它各类财产损失等多项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