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系指已有合法配偶者,再行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其有合法配偶仍与其缔结婚姻的犯罪行为。
若欲使行为构成重婚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犯罪客体:
重婚罪侵犯了现有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犯罪人必须实施重婚行为。
具体而言,即有合法配偶的人士,在其婚姻关系尚存在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
或者明知对方已经取得合法配偶身份,仍然与其继续缔结婚姻的,均可构成重婚罪。
重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与合法配偶进行婚姻登记,之后又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并形成重婚关系,亦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有合法配偶进行婚姻登记,之后与他人虽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这便是典型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合法配偶及他人均未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却在过去或现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这便是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有合法配偶未进行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又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并形成重婚关系,这便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无合法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且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有合法配偶的人士,也包括无合法配偶的人士,只要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仍与其缔结婚姻,即可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已有合法配偶且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自己已有合法配偶仍与其再次缔结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