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离婚时,必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到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明书;
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作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其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无法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