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1、若某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离婚;
2、在婚姻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无法就最终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3、任一方或两者同时被认定为拥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当其中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便需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在此过程中,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相关组织寻求调解帮助,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工作无法挽回局面,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此外,男女双方也可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可以选择全部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亦或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