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下列任意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且其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达到严重标准的,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依法对违法所得进行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处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违法所得进行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处罚,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1)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的行为;
(2)在没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活动的行为;
(3)在未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