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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5-12 14:30:26 已帮助15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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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两者在发生时点上有所区别。
时效中断,这一行为在时效期间的任一阶段均有可能出现;
而时效中止,则只限定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就法定事由而言,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指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客观事实;
然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却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法左右的客观事实。
至于法律效果方面,二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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