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服刑人员在外获得发明专利这一情况,他们有可能会因此而获得减刑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
原因在于,若有该等行为,无疑将会视为立功表现,具体的奖励措施将根据其所产生的效益及贡献程度来确定,例如赢取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受到嘉奖、表扬等等荣誉性和物质性的颂扬。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中,《刑法》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如果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并且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诚挚且真实的悔过表现,或者表现优异,如有立功表现,那么依据相应的规定,他们是有权获得减刑的。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按照法律定义也可以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的犯罪活动;
2.揭发或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此消息经过确认后无误;
3.拥有发明创作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
5.在面对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安全事故过程中,展现出突出的英勇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其他重要且显著贡献。
在此特别注明:
减刑之后,实际上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