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起诉未能获得离婚判决的情况下,通常判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而法院在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裁决时,始终以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这一核心判断据为准绳。
一旦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将不会批准离婚申请。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实施了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等恶劣行径;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问题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当其中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法院应予以准许离婚。
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继续分居生活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也应予以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