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他人公开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该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则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若情节尤其恶劣者,则需承担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额外缴纳罚金。
根据现今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凡是非法定途径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达到五十条以上的,或者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的,以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的,都将被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情节。
因此,若买卖电话名单的数量超过五千条以上,便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