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子在幼儿园中遭遇的打伤情况所应采取的适当措施如下:
若学龄前儿童于在园学习和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幼儿园则应当负有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幼儿园能够以充分证据明确其已尽到全面的教育及管理职责,那么就可免除其侵权责任。
当幼儿遭受来自幼儿园外部(即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时,应由该第三方人员来承担侵权责任;
倘若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那么它也将自愿对上述补充责任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