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合同主体变更,通常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已经发生了变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规依法进行转让,从而允许第三方有机会接替原有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角色,或者参与到合同关系之中,进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主体。
无论是更换债权人,抑或是改变债务人,都会导致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相应的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