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必须支付诉讼费用以启动法律程序。
所谓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了案件的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杂项费用等。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有:
(1)案件的受理费;
(2)申请书所涉及的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师在法院指定的出庭日期产生的往来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因无法参加工作而获得的补偿金。
此外,案件的受理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
(3)在再审案件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