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父母选择将其所有之房地产过户至各自子女名下,基于惯例以及法律规定,通常被视为对于子女单独一方的赠予行为。
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该赠予系指向配偶双方而非其中某一方,否则此类不动产应当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另一方面,若上述房地产已成功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此时应当视为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公将其所有之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此举应被视为对儿子单方的赠予行为,并不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