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婚内一方当事人的出轨行为而言,首先需要明确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定义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所列举的过错行为范畴。
若并非如此,那么在此情况下,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其处理方式将与普遍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无显著差异。
但是,当这种过错行为涉及到重婚(即已婚人士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或与他人同居(即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未以夫妻名义,却持续且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形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将会充分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稳定性的破坏程度,在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公正合理地分配财产,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了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内容。
然而,由于每起离婚案件中因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均具有其独特性,因此赔偿金额亦无法一概而论。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通常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作为赔偿依据。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则需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
同时还应考虑到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承受力。
最终目的在于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灵所受之创伤及精神痛苦,同时彰显对过错方的有力惩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