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通过协商解决;
其次是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
再次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都未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追讨债务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此外,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未载明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该案将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