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签署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均视为无效。
从事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须具备必要且基本的资质要求,即首先应具备企业法人的地位以及在建筑行业中的从业资格。
唯有这样,他们才能有可能担任建筑工程的承包方。
在我们现行的制度下,是严格禁止个人以承包商身份参与建筑工程的。
“违法发包”则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或者那些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发包,或者在发包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甚至是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
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了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了那些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3)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却没有进行招标,或者虽然进行了招标但并未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4)建设单位设定了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从而限制、排除了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