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和研究。
如果在发生婚前个人房产于婚后被拆除,进而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一情形时。
需要观察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内是否包含了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是对家庭成员因积极协助拆迁事宜而给予的奖金补贴,亦或是在基于家庭整体单位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所考虑到的家庭成员因素所给予的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所获取的这部分补偿款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配偶一方也理应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