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二次审理并维持原判之后,若裁判结论已然明确,便无需再次开庭。
然而,二审过程中,若是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仍能维持原判,则可当场作出判决;
反之,亦可选择在适当日期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这一切均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了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将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请求,从而维护原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