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依据房地产权证所记录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参考值。
如若缺乏房地产权证,则可参照有关批准文件对应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在此前提下,若实际建筑面积较上述记录数值略小,则应以实际施工测量得出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其重点在于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这其中的补偿价格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关于房屋赔偿标准,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其补偿金额将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经过精确计算后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则需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为依据,计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面,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民主议定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首先,民主议定原则与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必须充分保证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其次,平等原则强调在分配过程中,所有成员或村民都应该得到同等对待,不存在任何歧视现象。
最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履行义务。
在实践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情况,这种现象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都是固定不变的,因此为了让大多数村民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只能通过削减应分款人数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