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问题,若被征收方对征收方案持有不同见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履行征地前告知义务、进行听证、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中,及时表达自身观点,并且请求举行听证会议。
倘若经由这些程序寻求救济之后,仍然对此项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应该向县级乃至更高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如若协调无果,则应当由负责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即使是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后,若当事人依然不服,他们还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方面,首先,在征地机关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方就应当针对存在争议的部分,充分阐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其次,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该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最后,如果在与征地机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被征收方仍然享有权利,可以对上述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愿意搬迁,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