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实施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须在实际启动听证活动的七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具体时间与场所通告给申请人及相关利益方,如有需要亦应进行公示;
同时,听证环节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在执行听证的过程中,负责对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有责任提供审查其建议的相关证据和理由,申请人以及相关利益方可通过提交证据、展开辩护及质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