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条款要求,销售金额所包含的内容是生产方与销售方在售出伪劣烟草制品之后所获得及应该获取的所有非法收益。
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实际销售出去,但货值金额已经超过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即十五万元),则将被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